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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材料消费纠纷频发 "定金"在促销中"变味"

发布时间:2014-09-22 12:21 来源:  编辑:美居网  浏览次数:    [ ]
【导读】:家装材料消费纠纷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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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网7月18日讯(通讯员 衣学红 宋煊 杨波)家装材料促销中,有的店曲解“定金”本义,以“促销会”、“砍价会”为平台,把“奖品”、“优惠”、“定金”绑在一起,造成消费者误解。日前,记者赴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调查,今年上半年受理家装材料消费纠纷38起,“定金”类达8起,数额多在200至5000元。

  地板总额未定 可否先收“定金”?

  3月15日,刘女士想买地板,未同店方签任何协议,也未完全明确地板厂名、材质、型号、规格、单价、数量、总值,就被要求交1000元“定金”。

  店方仅开一张收据,上面除书写具体日期、买方住址,再有“‘定金’500元”六字。6月2日,刘女士想要退单。店员强硬表示,已写“定金”,一分不退!

  我国《担保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定金”并非想收就收、数额无限。此处所言“主合同标的额”,是指地板、木门、瓷砖等类产品总消费额。刘女士地板千元“定金”纠纷中,既然产品综合指标未定,尚未明确“定金”上限,因此,该笔“定金”无效,应该全额退还。

  剩余“定金”不退? “样品”就是“次品”?

  3月16日,王女士交1000元“定金”,预定天花板,尚未明确材质、规格、单价、数量、总额等指标,收据是印刷格式,上面印着“‘定金’一千元”五个醒目黑体字,并书写当天日期。

  6月12日,刘女士再次进店,未看好展示样品,却选中一款同天花板配套、总值769元的LED吸顶灯。店员眼见王女士仅买一个不过千元的吸顶灯,怕自己丢掉“大额利润提成”,就以收据已写“定金”二字为由,拒不退还所剩231元。

  在此案中,同店方并未明确天花板具体指标,店方就先收千元“定金”,显然依据不明,应该退还。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买方具有自主选择权,买什么商品、买多少数量,卖方无权强迫。

  暂且认为店方该收千元“定金”,但双方并未明确消费数额,那么王女士只买一个吸顶灯,仅花769元,依上述原则,所剩231元,店方须无条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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