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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南京公租房肯定不是毛坯房 应是全装修

发布时间:2012-05-06 12:00 来源:  编辑:美居网  浏览次数:    [ ]
【导读】:南京市住建委日前表示南京的办法正在加快制定之中,在报请市政府批准之后出台。考虑到“公租房”的租赁性质,这种房源将有别于目前的经适房,不会是毛坯房,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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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之后,南京市住建委日前表示南京的办法正在加快制定之中,在报请市政府批准之后出台。考虑到“公租房”的租赁性质,这种房源将有别于目前的经适房,不会是毛坯房,而是全装修房。

针对七部门的指导意见,南京市住建委相关部门人士称,目前南京的具体办法正在着手制定中,已基本成型,近日将对照七部门的意见,逐一进行比照,看有没有和国家意见不符合的,待办法成文后,将向市政府报批,批复之后正式出台。

对于“公租房”的选址问题,南京原则上考虑的公租房房源主要分布在经适房小区、中低价商品房项目、目前市级的直管公房以及一些企事业厂矿单位的园区等片区。不过,相关人士也表示,这主要是看租赁的需求,不应一味计较城内、城外的概念,如果主城区内的需求旺盛,在建设规划时也会尽量考虑建在主城区内,甚至可以是一些市中心地段。

很多人都关注“公租房”的装修问题,因为是租赁性质的,如果房子是未经装修的毛坯房,那怎么住呢?总不能要自己花钱再装修吧?住建委相关人士表示,“公租房”肯定不会是毛坯房,而应是装修过的全装修房,符合条件的租赁者只要自己带点生活用品、添加点特色家具就可以入住了,但具体的标准现在还没有正式研究。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指导意见》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杜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指导意见》说,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新华社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直接划扣

新华社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指导意见》还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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