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开通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热线,短短两小时之内接到了市民建议、意见100余条。其中关注公积金的焦点主要体现在单位欠缴、提取时间和方式、使用用途等方面。美居网
[热议新规]
应规定可用于装修房子
市民王新发说,儿子去年离开南京原来的单位,到上海私人企业去上班了,但是一直不好意思把女朋友带到家里,因为现在的家只有29.5个平方,又破破烂烂的,想装修一番。现在想把儿子的2400多元公积金取出来,可是因为没有买房,取不出来。
他建议把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一款中,补充“装修”两字。
开放个人自愿缴纳通道
来南京打工的方先生,自己定性就是单位的农民合同工。他说,现在单位在合同中注明农民合同工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新条例今年出台后,从法律条文上就明确了。但是他认为,如果单位不缴纳的话,督促查处很困难,能不能在条例中加入“个人符合一定条件也能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因为有了账户,个人在买房时就可以享受到低利息的公积金贷款,个人可以多缴点,政府部门应当考虑开放这个“通道”。在对个人缴纳贷款方面,可以对个人限定严格的条件,比如贷款量可以相对少一点,政府规定15万、个人可以缩至10万左右,来规避个人信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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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南京市法制办应规定公积金可用于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