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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杜绝违法建筑和违法装修
日期:2014-07-09 作者:王浣尘 来源:文汇报
完善立法,杜绝违法建筑和违法装修
上海市第十届人大代表、上海交大退休教授 王浣尘
老百姓所需要的是安居乐业,其中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住房安全。老百姓对违法建筑和违法装修很是深恶痛绝,其中最怕的是“破坏承重墙、违法搭建、漏水隐患和火灾隐患”等。
在上海,治理违法建筑和违法装修的地方法规,对于“破坏承重墙、违法搭建、漏水隐患和火灾隐患”等的禁止和处理的力度不够,己经跟不上客观现实的需要,必须及时修订完善,必须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今年1月的上海市人大会上就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上海对违法建筑和违法装修的处理已经落后于杭州。
1.非常值得参考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这是杭州市经过大量实践、总结经验教训,于2014年5月l日起正式实施的。(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例如,其中有关“禁止行为”的第42条如下:
“第四十二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六)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九)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向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
(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及时处理。”
该条例在有关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非常明确地一共开列了十一项,其中第(二)项,即“(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请注意,仔细看看,其中特别增加了“或者……”部分,其规定得非常明确而没有歧义。那些想要钻法律空子的人,就无计可施了。我们作为老百姓非常高兴,非常拥护,双手赞成,拍手叫好。
2.《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有些不足,必须加以修改改进
(l)“第26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句话中“损害公共利益的”几个字很容易引发歧义,可以派生出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其以下所列举的行为都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如果这样理解,那么还不会引发问题。
第二种理解,禁止其所列举的行为之中“凡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才被禁止,否则则除外而不属禁止之列。如果这样理解,那么就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因此,“损害公共利益的”几个字应该删去,就简单明了地写成“禁止下列行为:……”就可以了。
(2)第26条“禁止行为”之中,根本就找不到有关“卫生间”和“厨房间”等的条款。这是非常不应该的。
因此,建议增加一项“禁止行为”:“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露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书房的上方,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上方”。
(3)需要增加对“装修人拒绝现场调查取证”和“拒绝改正”的相应条款。
3.《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未见实施)尚有不足,也需要加以修改完善,及时公布实施
总之,目前,“违法建筑”和“违法装修”在现实生活中像流感病毒一样传染流行。特别对于住在多层、小高层和高层里的居民们,邻里之间的住房和上下水、电、火、煤气、烟道通风以及噪声等相互都有上下左右的牵连,因此,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安居乐业的正常生活,浪费老百姓的时间和精力,损耗政府资源和公信力。对上海城市管理的这个软肋,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