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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装修出租房 解约后装修费用如何算

发布时间:2014-06-18 04:42 来源:  编辑:美居网  浏览次数:    [ ]
【导读】:很多租客都经历过这种情况,租房时自己出资装修,合同到期后房东却不愿用装修抵租金,也不支付租客装修费用,这是租客利益要如何维护呢?
  

    很多租客都经历过这种情况,租房时自己出资装修,合同到期后房东却不愿用装修抵租金,也不支付租客装修费用,这是租客利益要如何维护呢?

  案例分析:陆先生在五年前租赁的临街店面,五年之中自己共投入装修费用10余万元。现在租赁期满,房东要收回房子。当陆先生要用装修物品折价抵押部分租金时,房东也不同意,那陆先生先前后花费的巨额装修费用要如何计算?

  法律依据:租客对出租房装修属于民法所规定的添附,即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权,如果要恢复彼此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划算。

  最高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解决办法:上述案例中,如果陆先生是在经过房东同意后才进行的装修,但双方在租赁关系正常终止时未对装修价值支出负担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陆先生拆除后归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作价由房东对其予以补偿,因装修造成房屋受损的,陆先生应负赔偿责任。如果陆先生未获得允许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属侵犯房主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房主要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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