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河北省“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24日
河北省“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
加快发展绿色建筑和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是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和城乡建设模式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发展质量,推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了一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启动了“4+1”生态示范城市(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唐山湾生态城、黄骅新城和涿州生态宜居示范基地)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取得显着成效,推动城乡建设逐步走向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发展道路。但目前仍存在建筑绿色化程度偏低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建科[2013]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3]6号),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实施路径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紧紧抓住我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力度不断加大的历史机遇,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发挥“4+1”生态示范城市在全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引导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城镇化进程的低碳、生态、绿色转型,全面提升城镇人居环境品质,促进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经济激励机制基本建立,技术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创新研发能力显着提高,产业规模初步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城乡建设模式科学转型基本实现。
“十二五”时期具体目标如下:
1.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达到25%,三星级绿色建筑面积占绿色建筑总量比例达到10%。
2.实施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选择3-5个城市新建区域(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
3.累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96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10万平方米,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10万平方米。
4.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农村建筑节能示范住宅7万套。加快绿色农房建设步伐,鼓励农民在新建和改建农房过程中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农房建设和改造。
(三)实施路径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走规模化、产业化、系统化推进的发展路径。
一是规模化推进。要将新建区域和旧城更新作为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的重要手段。根据各地气候、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因地制宜地进行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和建设,逐步推动先行地区、生态城区和新建园区(学校、医院、文化等园区)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是产业化推进。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创新能力,突破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开发应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装备、技术与产品,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大力推广绿色环保建筑应用技术。培育绿色建筑服务产业,扶持一批绿色建筑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企业发展。
三是系统化推进。树立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统筹规划城乡布局,结合城市和农村实际情况,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更新改造中,分地区、分类别建立绿色建筑和生态指标体系,严格保护耕地、水资源、生态与环境,改善城乡用地、用能、用水、用材结构,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一是建立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管理模式,注重完善规划、土地、设计、施工、运行和拆除等阶段的政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二是抓好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环节。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将绿色建筑指标和标准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时,规划部门提出绿色建筑比例等相关绿色发展指标。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或给定的规划条件中要明确执行的绿色建筑标准。三是加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力度。强化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审查。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具备条件地区的新建建筑可分步或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四是完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建立建筑用能、用水、用地、用材的计量和统计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等标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进行评价标识。五是密切配合,推进重点领域绿色建筑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负责绿色建筑的发展,并会同发改、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商务和旅游等部门制定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的发展目标、政策、标准、考核评价体系等。
(二)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鼓励城市新建区域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从规划、标准、政策、技术、能力等方面,加大力度,创新机制,全面推进。一是制定涵盖城乡统筹、产业发展、资源节约、生态宜居等内容的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战略。二是完善指标体系,建立实施规划新体制。绿色生态城区要结合自身特点,科学构建、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合理确定核心指标、调控指标和引导指标,纳入规划体系,落实到具体项目建设。三是完善运行机制。重点围绕引智、引资、引技,确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开发建设模式,鼓励引导战略投资者进行规模化、产品化开发。四是重点推进“4+1”生态示范城市等的建设。要在项目建设、技术应用、资金运作等方面与央企全面对接合作。到2015年,生态示范城市基本建成起步区、核心区,建成一批绿色建筑、绿色市政、绿色交通、绿色产业、绿色环境等示范项目并投入使用,形成绿色生态集中连片示范城区,并适时扩大生态示范城市创建范围。五是落实扶持政策。将现有政策优先向发展绿色建筑、建设生态示范城市倾斜。省重点项目、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在生态示范城市选址建设。
(三)大力发展绿色农房
一是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完善村镇规划制度体系,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逐步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继续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示范项目。二是编制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加强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三是推广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因地制宜发展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开展农村浅层地热能利用,推广地源热泵等地热利用技术;推广生物质能利用、大中型沼气等应用技术。
(四)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产业
#p#分页标题#e#一是加强先进技术和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推广CL体系等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二是积极培育一批重大绿色建筑产业项目和园区,提供技术含量高、规模效益好的绿色建材技术和产品。三是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建立和完善住宅产业化的标准规范体系,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广非砌筑类型的建筑内、外墙板和满足建筑装饰用的制品等预制部品,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扶持一批住宅产业化基地,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四是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绿色建筑的比例,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光电等综合利用方式,推进工业余热应用于居民采暖等。五是促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系统推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项工作,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管,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拓展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途径。
(五)着力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动老旧城区的生态化更新改造
一是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作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的建筑节能工作来抓,认真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二是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长效工作机制,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安全与质量监督机制,加强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三是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四是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要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为重点,尤其要加大围护结构改造的力度,努力提高综合改造的比重。五是推动城市旧城更新实现“三改三提升”,即改造老旧小区环境和完善安全措施,提升环境质量和安全性;改造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管网管线,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改造老旧建筑的节能和抗震性能,提升建筑的健康性、安全性和舒适性。条件许可时,对既有居住建筑实施集中连片、规模化节能改造。
三、保障措施
(一) 严格目标责任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6号),将规划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各设区市,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减排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要不断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办法。
(二) 加强法规标准建设
完善绿色建筑推广的法规及政策措施,明确各项工作的实施原则、推进政策、实施主体、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研究编制河北省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制定绿色建筑应用技术指南、设备产品适用性评价指南、绿色建材推荐目录等。编制《河北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工程需要的定额项目等,积极编制农房绿色建筑标准(图集),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三) 严格制度监管工作
要建立、完善和实行绿色建筑审查制度、绿色土地转让制度、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制度、施工的绿色许可制度、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节水器具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强制推广制度、建筑的精装修制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建筑报废审批制度、绿色建筑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等10项制度。通过不断强化制度监管,确保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
(四) 继续强化激励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财政对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对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予以一定的补助。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奖励资金支持。制定支持住宅产业化项目、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激励政策。
(五)努力创新体制机制
一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供热计量收费。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工程监管机制,实行闭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全面落实两部制热价制度,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二是积极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对既有居住建筑和既有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三是加快培育和形成绿色建筑的测评标识体系。严格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要将能效测评作为验证建筑节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获得示范资格、资金奖励的必要条件。加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完成能效测评机构体系建设。
(六)强化技术产业支撑
一是加快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河北省绿色建筑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研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设计、咨询、检测、评估与展示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二是加快包括建筑节能核心技术、绿色施工技术等在内的绿色建筑核心技术体系研究,推动规模化技术集成与示范。三是加大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力度。建设绿色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等产业化基地,带动绿色建材、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的发展。四是定期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的优化和升级。
(七)大力开展宣传培训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宣传绿色建筑法规政策,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形成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建立绿色建筑从业人员(咨询、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管理等从业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对绿色建筑现行政策、标准、新技术进行宣传贯彻。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内外绿色建筑发展的先进经验,促进绿色建筑理念的发展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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